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706号
原告贵州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嘉合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贵州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法官助理施雯
书记员冯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