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玛斯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7605号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玛斯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当日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二焕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