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914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720号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艺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勾腾,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亮。
被告:西安君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清良。
被告:成都欢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
被告: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力业。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西安君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邦公司)、成都欢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购公司)、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君邦公司向其支付锅炉设备款1997676.9元;2、被告君邦公司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以199767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其计算之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欢购公司、印力公司、万科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其与被告万科公司签订《2017-2019年度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集中采购协议》,约定其做为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供应商,为万科集团及其参股和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提供真空热水锅炉设备,并指定珠海采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行的电商平台作为采购业务的平台,约定了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2018年9月,被告欢购公司、印力公司从该采筑平台下单,要求其向被告君邦公司供应真空热水锅炉设备,货款金额1997676.9元。其按照《2017-2019年度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集中采购协议》的约定向被告君邦公司履行了设备生产、发货、调试等一系列义务,被告君邦公司未支付货款。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系基于《2017-2019年度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集中采购协议》与原告产生买卖合同关系,而该“集中采购协议”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因“集中采购协议”甲方即被告万科公司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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