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41号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艺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赖清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欢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丁力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郁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特锅炉公司”)与被告西安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建房地产公司”)、成都欢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欢购公司”)、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力商用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锅炉设备款659008.5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90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四签署《2017-2019年度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集中采购协议》,约定经万科集团通过对供应商的筛选,确定原告为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设备供应商之一,为万科集团及其参股和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提供真空热水锅炉设备,并指定珠海采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行的电商平台作为采购业务的平台,并约定了详细的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为万科集团参股和控股的各房地产公司提供真空锅炉设备,双方合作一直良好。2018年9月,被告二、被告三从采筑平台上下单要求原告向被告一送达真空热水锅炉设备,货物金额为659008.5元。原告按照《集采协议》约定向被告一履行了设备生产、发货、调试、售后服务等一系列义务后,被告一经接受并实际使用,但却拒绝签署书面采购合同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富士特锅炉公司(乙方)与被告万科公司(甲方)签订的《2017-2019年度万科集团真空热水锅炉集中采购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者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管辖地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甲方万科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90元退还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卢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