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9469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金艺花。
原告***与被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淑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