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139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
被告:陕西金汤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E座9楼。
法定代表人:王启。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汤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育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颖妍
书 记 员 张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