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48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法定代表热罗学芳,系公司董事长,XXXXXXXXXXXXXX0627
被告段云峰,男,汉族,住渭南市澄城县古徵街移动公司家属院。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段云峰、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600元,减半收取20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宝 军
人民陪审员 白吉庆
人民陪审员 李荣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景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