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07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105102237。
委托代理人:宋秋合,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罗学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10080833
第三人:李宏斌,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0926111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宏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6元,减半收取4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付 毅 超
审 判 员   张 世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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