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611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田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罗学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8元,减半收取5104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