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号码:61052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弥小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1988011361052XXXX801130118916105256815560627本院在审理***与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100元,减半收取456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