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5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号码:61052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鉴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弥小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1988011361052XXXX801130118916105256815560627本院在审理***与渭南开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100元,减半收取456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