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5748号
原告:浙江优尼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慧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红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优尼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长红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优尼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2元,依法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浙江优尼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