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1772号
申请人:安徽海太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8610122XH。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长***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3198189H。
法定代表人:卢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海太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长***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海太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江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颖莉
书记员王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