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1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9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退还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照年利率4%支付利息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向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4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3、经查,(2019)京0106财保162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458的锦州银行账户,期限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现余额为196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扣划上述案款作为本院的执行费上缴国库。申请人表示该账户到期后不再续冻。
4、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正常经营,现公司营业场所不明。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9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