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162号
申请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1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72460.27元,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72460.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