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20号

原告: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11号楼 5层 5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岩,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薛,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
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乃文,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荣荣,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乃文,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东湖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邹 萌
人 民 陪 审 员   管 怡
人 民 陪 审 员   荆宝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强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