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吉林双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8229号
原告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双鸿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7元,减半收取811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天冰
书记员  崔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