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0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以西(和谐家园)1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69628.66元,并交执行费944元、案件受理费6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云南省红河弥勒庆来路支行25×××25存款71220.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