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4民初3160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第三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山路以西(和谐家园)19-3。
法定代表人暨第三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第三人:弥勒***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弥勒市湖东公路租舍村(葡萄观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弥勒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弥勒***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