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财保2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68号力鸿大厦商务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X的江铃全顺牌中型专用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长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X的江铃全顺牌中型专用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黄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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