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104执1487号-4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332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共计151438.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新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全林
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
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