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华磊石材工艺厂与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材工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67366489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758723054,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M9W355E,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材工艺厂与被执行人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连仲字第008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材工艺厂与被执行人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02号,执行依据为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8)连仲字第0082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昌旺
书 记 员  汤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