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孔令修诉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6446号
原告:孔令修,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0276129R,住所地秦淮区石杨路107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东方,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1708Y,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苗,该公司职员。
原告孔令修诉被告**、南京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现原告孔令修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修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修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