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590号 申请人: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南侧毅达汇创中心0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