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590号之一
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南侧毅达汇创中心0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5元,合计诉讼费用3,050元,由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