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590号之一 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南侧毅达汇创中心0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筑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5元,合计诉讼费用3,050元,由原告上海乾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