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220南通昌荣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220号之一
原告:南通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嘉信钢材市场1栋121室。
法定代表人:叶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兵,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以西茶南三号路以南白鹭花园以东银河湾福苑01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黄洪青。
被告:季彬,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南通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荣公司)与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威公司)、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昌荣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君威公司、季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君威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昌荣公司系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季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南通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