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35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以西茶南三号路以南白鹭花园以东银河湾福苑01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黄洪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6598弄27号1层部分109。2层部分201-222,224,225,229,236,238,241,244。3层部分301,302,303。4层部分401。23号3层部分301,302。
法定代表人:开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9月20日,反诉原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2.66元,减半收取计1,391.3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如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