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1民初806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瑞祥,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以西茶**路以南白鹭花园以东银河湾福苑****。

法定代表人:黄洪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林,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科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官长社区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京君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威公司)、南京科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瑞祥,被告科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被告君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姚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安装费130800元,被告君威公司、科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君威公司从汉庭优佳(江浦研创园店)处承接了装修工程并从被告***处购买中央空调,被告***委托原告安装上述中央空调的风管机,安装一台市场价为12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安排6个工人进场安装,于2019年2月全部安装完毕并调试结束,原告调试结束后,被告却未支付任何安装费用,空调的安装所需辅材全部由原告垫资支付,原告总共安装109台风管机。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导致原告至今拖欠6名工人的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安装费,但被告互相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数额与事实不符,实际每台安装费为1000元,共安装109台,应由汉庭优佳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因为原告是为汉庭优佳安装空调,并不是***委托原告安装空调,***是介绍人。原告安装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故汉庭优佳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被告君威公司辩称,君威公司并不清楚原告与***之间是否有合作关系,君威公司是通过***来采购、安装、调试空调,至于***与原告之间是如何协作被告君威公司不清楚。由于空调安装的质量问题,甲方汉庭优佳未向君威公司付款,故君威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款项并未全部付清。

被告科力公司辩称,科力公司认为空调的安装费没有130800元,而是1000元/台,共109台,应扣除施工未完成部分28000元及汉庭营业损失2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君威公司(委托方)、科力公司(承揽方)签订《汉庭酒店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江浦团结西路汉庭酒店;1.2工程内容及做法:设备+安装;1.3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详细见附表:承包人提供装修材料明细表);1。4工程期限:与装修施工同步,并于装修完毕后一周内安装设备及设备调试;1.5合同价款:合同总造价的组成为:设备部分,安装辅材部分,人工费部分(详见:报价表)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叁拾玖万伍千元整(395000元)……第七条质量标准,7.1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揽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8.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隐蔽工程结束;(2)设备安装并调试结束,承揽方应提前两天通知委托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8.2工程竣工后,承揽方应通知委托方验收,委托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附件说明:浦口区团结西路汉庭酒店中央空调承包合同总价款为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付款方式为三个阶段:一楼大厅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三楼拾玖万元整(190000),四楼拾玖万元整(190000)……合同落款处“委托方”由姚建宏签名,“承揽方”加盖南京科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公章。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声称其从被告君威公司承接了一个空调安装项目,后原告与***谈了安装费按市场价格1200元/台,包10米的铜管,超过部分另外收费,原告当时承诺如果便宜安装可以适当优惠。后原告于2018年9月进场,2019年2月结束工程。***未支付安装费用。被告***陈述:认可原告2018年9月进场,2019年2月结束工程,原告安装了109台空调。自己是经朱启江认识的原告,当时确定的安装费为1000元/台,该安装费待安装、调试完毕没有问题后由汉庭优佳支付给君威公司,君威公司支付***后,再由***支付给原告。现因空调安装出现问题,汉庭优佳未向***付款,故无法支付原告安装费。因原告安装质量问题,维修改造产生费用28000元,应予以扣除。君威公司尚欠工程款124000元。君威公司陈述:认可欠款124000元。君威公司与姚建宏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所有采购事宜均由姚建宏负责,君威公司对姚建宏签订的《汉庭酒店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是认可的。

另查明,***系科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发货单,被告***提交的《汉庭酒店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结算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空调安装费市场价参考表,被告君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空调安装、维修照片、扣款证明、《汉庭酒店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安装空调109台,每台安装费为1200元,故被告应支付空调安装费130800元(109台×1200元/台),原告为此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被告***认可原告安装空调109台,但认为每台安装费1000元,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原告约定空调安装费为1000元/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科力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东,故应当对科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君威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安装案涉空调,君威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君威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安装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维修费用,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安装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且其实际产生了维修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科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空调安装费130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被告南京科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