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807号
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3647609T,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5413148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0000元(账号32×××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11×××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市分行)。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0000元(账号32×××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11×××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市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