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316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165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