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

江苏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5577号之一
原告:江苏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蛇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道副**。
负责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增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兴业铝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业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8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