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

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与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6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道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卢永亮,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该厂职工。
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翠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与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负担。
审判员   王卫兵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