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初字第453号
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江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芙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地在芮城县,应将本案移送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芮城县,本案应由芮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芮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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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闫敬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畅代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