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30执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X市X街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生,汉族,住X县X镇X村第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喜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喜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喜刚在中国工商银行X9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