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民初2756号
原告:醴陵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京,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钢,总经理。
原告醴陵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醴陵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维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