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醴泉路圆弧广场右侧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审被告:李卫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
上诉人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管辖。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918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纠纷,与本案情况不符。本案系原告向工程发包方追索工程款而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志军
审判员 颜松喜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