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石塅村石湾组。
委托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醴泉路圆弧广场右侧2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受理,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罚款及司法拘留措施预先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保险、车辆、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到期日期为2023年9月5日;
3.2022年9月1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缴存公积金;
4.2022年9月7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22年9月19日分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醴陵市××栋××号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名下坐落于醴陵市××镇××村××组房屋,以上房屋查封到期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止;
5.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调查其财产情况,亦无明确、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12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无其它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12月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3906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39067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