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醴泉路圆弧广场右侧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81执1359号案件的执行。
需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撤回执行后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瞿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