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

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与中宁县富星枸杞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宁县富星枸杞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康俊廷,该合作社主任。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10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5987元(含执行费1911元),未执行标的135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宁县富星枸杞专业合作社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车辆、土地登记信息、有工商注册信息(已查询),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0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