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7577号
原告: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袁金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5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