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

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德源牧业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德源农牧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38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西侧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19-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德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八孔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德源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同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德源牧业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德源农牧专业合作社(2016)宁0381民初325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31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元、申请费3565元,共计24.79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