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4406号
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五里湖畔74号楼。
法定代表人: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男,**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3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康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金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