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1610号
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
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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