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1953号
原告: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