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SAGE技术研发2幢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田大厦220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260800元及利息3916.29元(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延迟支付利息;4、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606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均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但其帐户内无存款。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267322.29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刚
审判员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