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9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迪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92执99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322.29元。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322.2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