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346号
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强。
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春阳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惠荣。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