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30民初413号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30民初413号
申请人: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春阳花园S2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某,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2433342元的钱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433342元等额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书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30B10467202300000940)为申请人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33342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名下价值共计2433342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候衍波
人民陪审员 黄 某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瑾 如
书 记 员 邱 文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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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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