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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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1858号
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府前横路与府前横路一巷交叉口西南150米。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春阳花园S2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提供工程结算材料,履行了协助配合义务,现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以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