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1815号之二
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春阳花园S2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妹妹,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委市政府西副楼6楼6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3.64元,减半收取计451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31.82元,由原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