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信恒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2733号
申请执行人:***齐鑫信恒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冒进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力铭,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齐鑫信恒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7704.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41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O 二 O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